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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為避免健保重複用藥核扣與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本院重複用藥加強管控措施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
發佈者:藥學部
類別:最新消息
點閱數:3150
  1.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且同一慢性病,以開立一張慢箋為限 (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
  2. 請依慢箋標示之建議日期領藥,切勿提早或延後領藥!若延後領藥,請詳閱櫃檯人員提供之「延後領取慢箋之後續應配合事項說明」,依延後天數順延次回領藥日期,否則將影響您後續的領藥,且若順延後之領藥日期超過有效期限則無法領藥。亦請配合由櫃檯人員協助您重新預約掛號,延後下次回診日期。否則若回診時藥品剩餘量超過14天,醫師只能為您開立1個月的藥量。
  3. 若有任何問題,請當場與您的醫師溝通,或洽詢三門診藥局用藥諮詢窗口 (02-28757282)。感謝您的配合!祝您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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