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計畫:
不符以下規定者不收件
目前規定:(本條文有效至114年7月31日止,114年8月1日起廢止)
- 升等教授:須於送審前三年內,具有通過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經peer-review審核後補助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
- 升等副教授:須於送審前五年內,具有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經peer-review審核後補助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申請紀錄。
自114學度第1學期送審時開始實施之新規定:
- 升等教授:須於送審前五年內,通過國科會(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為全國性公開競爭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二年以上(可不連續);
- 升等副教授:須於送審前五年內,具有國科會(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為全國性公開競爭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一年以上。
- 自114學度第1學期送審時開始實施,即114年8月1日起,原條文併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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