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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

研究計畫: 

不符以下規定者不收件

目前規定(本條文有效至114年7月31日止,114年8月1日起廢止)

  • 升等教授:須於送審前三年內,具有通過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經peer-review審核後補助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
  • 升等副教授:須於送審前五年內,具有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經peer-review審核後補助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申請紀錄。


自114學度第1學期送審時開始實施之新規定

  • 升等教授:須於送審前年內,通過國科會(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為全國性公開競爭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二年以上(可不連續);
  • 升等副教授:須於送審前年內,具有國科會(科技部)、國衛院、中研院,且為全國性公開競爭型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一年以上
  • 自114學度第1學期送審時開始實施,即114年8月1日起,原條文併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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