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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病歷審查

說明:

  1. 臺北榮民總醫院「104年10月23日第4次醫院評鑑準備會議」決議,為提升本院病歷書寫品質,制定「臺北榮民總醫院教職升等病歷品質審查辦法」,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教職升等需先通過病歷品質審查,才能進行各專科之升等審查。(他院醫師不適用)
  2. 每年舉行兩次,分別為於5月及11月公告 (全院email),6月及12月進行審查。



臺北榮民總醫院教職升等病歷品質審查辦法

  1. 【病歷品質審查】自105年8月起升等助理教授(含)以上評審之必要條件。
  2. 【病歷品質審查】辦法如下:
    1. 由10位評審委員審核該次送審。其評審委員由院內病歷委員庫之病歷委員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教授級主治醫師優先挑選,每位評審委員審核每位申請醫師1本病歷。
    2. 抽查申請醫師最近3年內住診病歷10本,就其病歷記載及指導實、見習、住院醫師之表現,隨機平均分配給所有評審委員,依【主治醫師專用住院病歷書寫品質審查表】予以評核,評審委員審查平均分數合格(合格分數暫定80分(含)以上)後,始屬審查通過。
    3. 除於該科別本無住院床位之主治醫師外,所有申請教職晉升之各級主治醫師須按規定通過病歷審查,無足夠住診病歷可供審查者,視同病歷審查不通過。
    4. 屬住院科別之資深副教授者若未收治病患,但其臨床服務、教學及研究表現均優,得經院長核准免依規定完成病歷審查作業。
  3. 以上辦法經核定後,於每次教職升等公告前即先舉行病歷審查,須通過病歷審查,才能進行各專科之升等審查。
  4. 本辦法自105年2月試行之後,於105年6月正式實行,審查1年內之病歷;105年12月審查1年6個月內之病歷;106年6月審查2年內之病歷;每次晉升評審作業將審查病歷回推期限增加半年,直自107年12月後,皆為審查3年內之病歷。
  5. 本辦法經院長核准後實施,視需要得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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