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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關尚勇 (臺北榮民總醫院癲癇科主治醫師) 日期: 中華民國85年8月14日( 星期三) 分類別:部位:腦部 疾病:癲癇 摘要:
答:只要一年內有兩次癲癇發作以上,且這些發作有可能危害生命安全之虞時(例如摔傷、燙傷、或溺水),則應服抗癲藥。兒童至少連續服用二年,大人則三至五年,理由是如此長期服藥則痊癒之機會較大。至於要吃那一種抗癲則需視癲癇之種類而定,選擇錯誤則治療注定失敗。 2. 問:服抗癲藥期間若有感冒,能不能停藥?自行停藥或減藥有無危險? 答:在服抗癲藥期間若突然自行停藥或減藥,會造成抗癲藥物血中濃度急遽下降,導致癲癇猛爆發作,猶如水庫洩洪一般,癲癇一個接著一個發作而且多為最劇烈之大發作,時常會導致永久性腦損傷甚至死亡,而需立即送醫緊急處理。 上述這種情況稱為抗癲藥急遽停藥或減藥引發之戒斷症候群,連續發作之狀態稱為癲癇重積狀態。由此可知,抗癲藥絕不能任意減少或不吃,需減藥或停藥時必須遵照醫生指示逐步進行才能避免上述危險。所以許多人有錯誤觀念,認為感冒時必須停吃抗癲藥,這是很危險的,更何況感冒本身就常會誘發或加重癲癇的發作,所以感冒時更加要規律性的服抗癲藥。
轉載自:85年 8月14日自由時報第38版
(本文謹表示作者於該日期之主見,非永恆不變者,有病時仍請儘速就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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