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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

健康促進醫院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年03月07日頒訂

109年10月26日修訂

115年05月15日修訂

115年07月16日修訂

115年08月14日修訂

 

壹、目的

本院為落實世界衛生組織健康促進醫院精神,提昇病人、病人家屬、員工、社區民眾及環境健康,達到整體性的健康促進目標,特設置「健康促進醫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貳、任務

一、制定及審議本院健康促進之發展方向及計畫。

二、督導院內相關單位執行健康促進業務,並協調跨部門之溝通與合作。

三、追蹤、評核健康促進各項計畫之執行成效,並提供改善之建議。

四、其他推動健康促進醫院之相關事項。

參、組織及職掌

  • 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事務,並主持本委員會會議。
  • 副主任委員一名,由督導本委員會秘書組業務之副院長兼任,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必要時代理主任委員主持本委員會會議。
  • 執行秘書一名,由醫務企管部主任兼任,依主任委員指示處理本委員會事務,得主持本委員會工作小組聯合會議。
  • 委員若干名,由院長指派之一級單位主管兼任,審議本委員會會議報告及提案事項,如因故無法出席應指派代理人出席。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兼,中途離職時依原任方式遞補。
  • 本委員會設秘書組,由醫務企管部綜理企劃及協調聯繫工作,其下依任務成立若干工作小組,各組業務由相關部(室/中心)負責推展並得指派專責人員一名兼任小組召集人,職掌如下:

   (一)秘書組:

  1. 協助召開本委員會會議、本委員會工作小組聯合會議。
  2. 協助督導各項健康促進工作進度,提報本委員會或本委員會工作小組聯合會議審議討論。

  (二)各工作小組:

  1. 視業務需要由小組召集人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以目標及任務導向推動健康促進相關業務。
  2. 出席本委員會工作小組聯合會議,並報告執行成果。
  3. 必要時列席本委員會會議。

肆、不定時召開本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本委員會工作小組聯合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伍、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委員、秘書組及各工作小組召集人與成員均為無給職。

陸、本設置要點奉院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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