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9月10日起實施,公務員無論平假日赴陸、香港或澳門前,都必須在差勤系統登錄或獲得機關許可。有關行前管理、懲處與罰則及其他規定,相關內容摘要如下:
行前管理
- 登錄與許可: 自114年9月10日起,公務人員赴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不論平、假日,都必須先在差勤系統登錄或獲得機關許可。
- 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 自115年1月1日起,簡任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上不得出境,違者將被處以$2萬至$10萬罰鍰
懲處與罰則
- 懲處原則: 自115年7月1日起實施,針對公務人員違規赴陸的懲處原則,違規態樣包括未經許可赴陸、未依限填報返台通報表、拒絕說明行程等。
- 懲處標準,摘要如下:
(一)、赴陸部分: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人員違規3次記1大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違規2次記1大過。
(二)、赴港、澳部分: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違規3次記1大過。
其他規定
- 返臺通報: 現職人員及退離職管制期間人員,返臺後應於7個工作日內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服務機關通報。
- 其他宣導: 各機關應加強宣導,並督導所屬同仁落實辦理,同時確保相關資訊公開透明。
- 轉機規定: 若從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也視為進入中國大陸地區,應依照規定申請許可並登錄本院差勤系統。
二、旨揭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摘要如下:
(一) 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
(二)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 「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
(三) 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旨揭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 」,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摘要如下:
(一) 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之規定, 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本院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 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 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